原告:朱士忠,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山阳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英,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士忠与被告陈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士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朱士忠负担。
审判员:董 晔
书记员: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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