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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茸与上海岩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茸,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岩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力,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茸与被告上海岩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利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陈茸诉称,其与被告岩利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岩利供应链9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并依约进行投资。但合同到期后,被告岩利公司多次拒绝其赎回基金投资款的要求,且存在将募集资金转投其他项目的违约行为。据此,诉请判令:1、被告岩利公司归还基金投资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按年利率8.7%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被告岩利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被告岩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本案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号虹口龙之梦X座XX楼,应视为其住所地,故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茸提供的《募集说明书》上披露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号虹口龙之梦X座XX楼,涉案《基金合同》亦约定该址为被告岩利公司通讯地址。被告岩利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公司网站截屏、实际办公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该址为被告岩利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故该址为被告所在地。据此于2019年4月24日裁定: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9年6月25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基金合同》约定争议由被告岩利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并同时载明被告岩利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座(北楼)XX层XXXX、XXXX室,可视为双方合意选择以南京西路地址确定管辖法院,合同载明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号虹口龙之梦X座XX楼地址为通讯地址,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募集说明书》未经双方签署,不能视为管辖约定,本案应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基金合同》约定,争议由被告岩利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并同时披露被告岩利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座(北楼)XX层XXXX、XXXX室,据此应按披露的被告岩利公司住所地址确定管辖法院。该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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