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莉,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妹,女,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国健,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莉与被告卢国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经原告申请,本院已准许原告缓交诉讼费。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莉撤诉处理。
审判员:闵 郁
书记员:倪嫱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