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莉莉,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霞,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莉莉与被告卫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莉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莉莉负担。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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