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莹,女,196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静,女,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陶晓彤,女,2005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张静,系陶晓彤母亲,身份事项同上。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璟华,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诉被告张静、陶晓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莹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莹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莹负担。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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