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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上海九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宏,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芙蔚。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九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九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45,885元并支付因拖欠工资的赔偿金45,88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9月10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担任行政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后因被告经营不善,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共拖欠原告工资45,885元。2017年5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6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拖欠原告工资45,885元。后原告提起劳动仲裁,2018年5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被告上海九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具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0年9月1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2016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行政岗位工作,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7年6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有上海九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欠员工陈某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工资45,885元”。2018年5月3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5,885元。同年5月9日,上述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请求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8年7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欠条、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45,885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加付赔偿金系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非本案处理范围,且涉案欠条中并无赔偿金的相关约定,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九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工资45,885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2,094元,减半收取计1,047元(原告陈某已预交),由被告上海九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根华

书记员:岑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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