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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菊芳与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菊芳,女,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涵,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永亮,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栋,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芳诉被告黄永亮、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菊芳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于法无悖,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菊芳撤回对被告黄永亮、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菊芳负担。

审判员:周奕南

书记员:梁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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