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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与张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萍,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冀琳,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良,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萍诉被告张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萍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萍撤诉。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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