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冀琳,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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