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萍,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冀琳,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盘芳,女,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上海江晨律师所律师。
原告陈萍与被告韩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借款期间至起诉之日的银行存款利息(暂定)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7年12月27日归还。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转账30,000元。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韩盘芳辩称,借条上被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借条上所按手印也不是被告本人的,接收原告转款的被告名下的银行卡在2012年开卡之后从未使用过,并在2018年进行了挂失,期间何时遗失并不清楚。被告从未收到过本案系争30,000元借款,并曾向共和新路派出所报案。被告认为,原告涉及虚假诉讼,存在诈骗嫌疑,请求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审理中,原告称借条不是被告当着原告的面写的,案外人孙俊找到原告的配偶吴骏杰,称被告要借款,并向原告出示了被告签名的借条,最后钱款由原告转账交付给被告,但原告现在也联系不上孙俊。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柳
书记员:方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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