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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裕泓与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裕泓,女,195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柯贤伟,总经理。
  原告陈裕泓与被告上海福一养老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陈裕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裕泓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文华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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