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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西山与上海康某实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西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娟,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康(已死亡)。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陈西山与被告上海康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磊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西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陈西山负担。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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