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西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娟,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康(已死亡)。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陈西山与被告上海康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磊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西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陈西山负担。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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