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敏,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新,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孙某某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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