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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超,男,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伟,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辉,男,1989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陈超诉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1日上午,被告张辉向原告打电话,说要借款40,000元,用于生活开支,说是家里急用。
  2014年7月11日下午,原告准备好现金借款40,000元,到上海市奉贤区实验中学对面的被告租赁的房屋,楼下是开的炸鸡店,二楼做棋牌室。原告到二楼棋牌室将40,000元现金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借款。
  后来,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一直在催款。在原告的催款下,被告分两次还款5,000元,共计还款10,000元,剩余30,000元借款。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资料,证明双方主体资格。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了核对,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偿还借款。现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自身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超借款30,000元;
  二、被告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超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士龙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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