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超然,男,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强,男,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化学工业区。
被告:屠春妹,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化学工业区。
被告:余天顺,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陈超然诉被告金华强、屠春妹、余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超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8元,减半收取计2,554元,由原告陈超然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胡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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