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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然与金华强、屠春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超然,男,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强,男,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化学工业区。
  被告:屠春妹,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化学工业区。
  被告:余天顺,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陈超然诉被告金华强、屠春妹、余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超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8元,减半收取计2,554元,由原告陈超然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胡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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