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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轶华与王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轶华,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金晓敏,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丹东,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轶华与被告王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轶华及委托代理人金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丹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轶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起被告以生意周转、买房为由向原告三次借款计人民币60万元。2018年7月5日,被告出具借款人民币60万元的借条一张。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2019年1月,被告突然失联。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0万元。
  被告王丹东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8年5月,被告以生意周转及购买房屋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60万元。2018年7月5日,被告出具内容为“2018.7.5日,借陈轶华人民币陆拾万元正(整)”的借条,落款处有被告的亲笔签名。嗣后,原告曾向被告催讨,但未果。2019年1月,被告失联。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支持如其诉请。
  庭审中,原告出示电子回单称,其于2018年5月28日,6月4日及6月14日,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给被告每次人民币20万元。原告并出示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人民币60万元转账成功。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被告签名的借条、银行电子回单及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可确认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人民币60万元,为此本院对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所书的借条未言明归还日期,故原告随时可要求被告还款。因被告未曾还款,原告就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据实裁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丹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轶华借款人民币XX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秀兰

书记员:刘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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