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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辰与上海纽岂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玉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辰,男,198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萍,上海埃孚欧律师所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群,男,1959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李焱,女,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纽岂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焱。
  原告陈辰与被告张玉群、被告李焱、被告上海纽岂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岂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群、被告李焱、被告纽岂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6666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3日,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800000元整,并签下借条,承诺于2018年7月27日还款。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张玉群银行账户转账800000元。三被告在收到借款后即出具了收条。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法院管辖权约定》,约定了如发生争议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7月27日,被告张玉群通过网银转账向原告还款133334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迟迟不予还款。
  被告张玉群、被告李焱、被告纽岂博公司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就其诉请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包括:借条、收条、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法院管辖权约定书等。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现被告逾期未足额偿还,原告起诉要求三名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无不妥,予以支持。三名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玉群、被告李焱、被告上海纽岂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辰借款人民币6666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张玉群、被告李焱、被告上海纽岂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853元,由被告张玉群、被告李焱、被告上海纽岂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466元,由被告张玉群、被告李焱、被告上海纽岂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崔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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