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达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璐,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丙,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田,主任。
原告陈达敏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陈达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达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张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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