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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迎春与上海老邻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迎春,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老邻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礼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平,女。
  原告陈迎春诉被告上海老邻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迎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迎春负担。

审判员:陈  薇

书记员:顾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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