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迎春,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老邻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礼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平,女。
原告陈迎春诉被告上海老邻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迎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迎春负担。
审判员:陈 薇
书记员:顾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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