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迪与上海朗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迪,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灵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霞,任执行董事。
  原告陈迪诉被告上海朗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孜公司)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灵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朗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巧恩儿童美语就读协议》(协议编号为XXXXXXX);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课程费18,8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朗孜公司在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XXX号经营“巧恩儿童美语”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巧恩儿童美语就读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孩子提供英语课程培训服务,课程时长为168,被告另赠送原告84课时,合同总价为18,800元。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课程费18,800元。被告经营的门店于2019年5月关门,原告孩子因年龄尚小,未开始学习协议项下的正式课程。被告中途停业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课程费。原告维权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列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少儿英语培训教育机构。2018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巧恩儿童美语就读协议》(协议编号:XXXXXXX),约定原告之女在被告处接受英语课程培训,课程时长为168,另赠送84课时,课程总价为18,8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课程费18,800元,被告出具收据。被告于2019年5月关门停业至今,原告从未接受协议项下正式课时的培训。原告维权未果,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巧恩儿童美语就读协议》、收据、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收取原告预付的服务费后,被告未按约提供英语培训服务,现被告关门停业,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退还原告全部预付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迪与被告上海朗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签订的《巧恩儿童美语就读协议》(协议编号:XXXXXXX);
  二、被告上海朗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迪1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上海朗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