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迪菲,女,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文德,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王正琴,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胡瑶,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迪菲诉被告胡文德、王正琴、胡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迪菲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迪菲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迪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迪菲负担。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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