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逢佳,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华,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莲芳,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地上海市。
陈逢佳诉被告陈伟华、陈莲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庭外协商,申请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限两个月。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逢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逢佳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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