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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生与柯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道生,男,1953年4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诗生,男,1959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陈道生与被告柯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道生、被告柯诗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道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柯诗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4,400元(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期间,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4,400元。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柯诗生辩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因之前原告催讨时发生不愉快,而且目前资金困难,无法立即还款。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等,由于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向原告所借之款,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柯诗生返还借款本金,符合约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柯诗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道生借款本金44,4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柯诗生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黄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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