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郁仁,男,1987年1月5日生,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甫中(系原告父亲),1958年5月10日生,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黛娣,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秀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向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郁仁诉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陈郁仁的申请,对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郁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甫中、陈黛娣,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屠向宇到庭参加诉讼。同年12月10日,原告陈郁仁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郁仁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郁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20元,合计5104元,由原告陈郁仁负担。
审判员:刘 凯
书记员: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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