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都灵与上海灵芮娱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都灵,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灵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金世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尚锐,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都灵与被告上海灵芮娱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陈都灵诉称,2018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演员经纪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作为原告的经纪人,代表原告对外开展演艺事务。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拖欠原告演艺收入504万元整,原告发函催讨无果,故起诉来院要求: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2月7日签订的《演员经纪合同》;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演艺收入504万元整。
  被告上海灵芮娱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演员经纪合同》第11.2条约定“如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甲方(被告)经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经营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899甲号A-1002,故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原、被告在《演员经纪合同》中约定,由甲方(被告)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对管辖的约定明确、合法有效。而甲方(被告)实际经营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899甲号A-1002,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灵芮娱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红日

书记员:吴  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