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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富故意伤害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某某区某某市场之6号***房(户籍地**省**市**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误认为其同乡被害人郑某某侵吞其下注“六合彩”奖金,于2020年1月31日22时去至郑某某在阳江**区**镇**银行对面经营的云吞店内,到店后取啤酒自饮,又向被害人郑某某讨要所谓的“六合彩”奖金未果,乘郑某某不备,到厨房找出菜刀一把,持菜刀追砍郑某某,砍中郑某某头、背等部位,郑某某反抗及呼叫,并与赶至的店员郑某乙将被告人制服并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被告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138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阳江市江城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永周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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