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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韩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威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威县顺城东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69924207XC。
负责人:杨文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祎鹏、贾瑞红,公司员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焦春爱

书记员: 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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