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金彪,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东杰,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东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武让。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负责人:贾国军。
原告陈金彪与被告田东杰、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东运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金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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