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金松,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玲,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强,男,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平,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澎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凤城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锡君,执行董事。
原告陈金松与被告刘强、第三人上海澎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莫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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