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9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10100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款,被告除支付70000元外,余款分文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长期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欠款3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9。备注中注明本案案号及当事人名称)。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朱 帆
书记员:郝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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