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叶某、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电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主要负责人:汤定超,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电力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22082K。
主要负责人:王华章,男,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蓝雄彪,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主要负责人:熊建斌,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洋,男,湖北省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叶某、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凯与被告叶某、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蓝雄彪、被告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胡恒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叶某、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赔偿陈某某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摩托车修理费等费用和损失共计60030.83元;此款由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9日,叶某驾鄂J×××××0小型普通客车由武穴市梅川镇石牛社区往吴畈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黄标线36KM+100M路段处,遇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对向行驶至该路段,两车相遇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武穴市交警大队认定,叶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在武穴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且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叶某驾驶鄂J×××××0小型普通客车系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所有,但该车实际使用、管理、支配者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为该车在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遂具状诉至法院。
被告叶某、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辩称:1、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对交警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2、事故车辆是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的,叶某是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职工,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叶某承担的责任应该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承担。3、事故车辆在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100万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来承担。4、事故发生后叶某把伤者送去医院,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请求一并处理。
被告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辩称:1、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对交警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2、事故车辆在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100万元。3、原告的部分诉请过高,应依法核减。医疗费部分要扣除20%非医保用药。原告年满60周岁,不应支持其误工费。4、叶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依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只承担70%的赔偿责任。5、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不是本案实际侵权人,因此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各方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1月29日,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为其所有鄂J×××××0小型普通客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在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自2017年12月12日0时起至2018年12月11日24时止。叶某系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的职工(司机)。2016年9月6日,叶某取得C1型机动车驾照。
2018年6月29日7时20分,叶某驾鄂J×××××0小型普通客车,在武穴市黄标线上由梅川镇石牛村往吴畈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黄标线36公里+100米处时,与对向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7月10日,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陈某某受伤后,当即被送到武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7月16日,陈某某从武穴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出院医嘱:1、患者于2018年6月29日外伤入院,完善相关检查,急诊全麻下行剖腹探查加回肠破裂修补术,术后抗感染,补液,抑酸,营养支持治疗。2、院外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及护理,休息3个月。陈某某在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付了住院医疗费18069.74元。2018年11月16日,陈某某到武穴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支付了医疗费89.30元。
2018年12月4日,黄冈博林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鄂黄冈博林鉴[2018]临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陈某某所受损伤,伤残等级属十级;2、后期治疗费1000元;3、其伤后护理期限45日。陈某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
陈某某为农业户口。事故发生后,叶某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诉讼中,陈某某未提供其摩托车受损价值的证据,但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认可陈某某摩托车损失为800元。由于就赔偿问题各方未达成协议,陈某某依法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陈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应当由叶某负责赔偿70%,陈某某自负30%。二、叶某系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的职工,叶某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三、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鄂J×××××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陈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依法首先由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承担的部分由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和陈某某按责分担。四、法律并未规定将医疗费用的赔偿限定在医保范围之内,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某的医疗费用中有多少属于非医保用药以及该非医保用药明显不属于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必须使用的药品,或者该非医保用药的使用与治疗没有明显的关系。故对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提出的医疗费应当扣除20%非医保用药的费用的辩称,不予支持。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鄂J×××××小型普通客车登记的车主,其对本案交通事故所致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六、陈某某为农民,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某满60周岁即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故对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提出的陈某某已年满60周岁,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辩称,不予支持。七、陈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元18159.04元;2、后期医疗费1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17天×50元);4、营养费510元;5、护理费4341.45元(35214元年÷365天年×45天);6、误工费10011.10元(住院17天加医嘱休息90天,误工时间107天,34150元年÷365天年×107天);7、残疾赔偿金26242.80元(13812元年×19年×10%);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2100元;9、交通费200元;10、摩托车修理费800元等共计64214.39元。其中,医疗费用部分损失20519.04元,由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1万元,超出部分10519.04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承担70%即7363.33元,陈某某自负30%即3155.71元。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承担的7363.33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伤残赔偿部分损失42895.35元及财产损失800元,均未超出交强险该部分责任限额,应由英大泰和黄冈财保公司负责赔偿。八、叶某垫付的10000元可从陈某某所得的赔偿款中扣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61058.68元,其中,1000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叶某;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负担。鉴定费2000元,原告陈某某负担600元,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穴市供电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国雄

书记员: 赵红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