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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秀与胡伟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金秀,女,198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伟波,男,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陈  飞

书记员:张  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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