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金芳与王金生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金芳,女,192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强,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青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生,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招娣,女,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金芳诉被告王金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金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强、白青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金芳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金生向陈金芳支付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的租房补贴17,500元;2.诉讼费由王金生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陈金芳与王金生系母子关系,两人与案外人王金生之子即王某3原共有本市包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包头南路房屋),2018年1月陈金芳以赠与的形式将包头南路房屋名下产权份额赠与给王某3。同年2月,陈金芳与王金生、案外人王某1、王某2签订《家庭协议书》,约定将包头南路房屋赠与给王某3后被告应支付王某250万元作为补偿,另外每个月应支付1000元作为原告在外租房的补贴。2018年11月3日,王金生又作出了承诺,自愿每个月补贴陈金芳在外租房的租金一半。2018年10月至今,王金生均未向陈金芳支付房租补贴,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王金生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金芳与王金生系母子关系,两人与案外人王某3原共同共有包头南路房屋。包头南路房屋原由陈金芳、案外人王某1、案外人王某3居住。王某3结婚后,陈金芳与案外人王某1搬出包头南路房屋,在外借房居住。案外人王某1系陈金芳之子,即王金生之兄。案外人王某3系王金生之子。
  2018年1月23日,陈金芳签署《赠与书》,将其在包头南路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赠与给王某3。2018年1月31日,包头南路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王金生与王某3按份共有。
  2018年2月7日,陈金芳(甲方)、王金生(已方)与案外人王某1(丙方)、案外人王某2(丁方)签订《家庭协议书》:“现有上海市包头南路XXX号XXX室房产一套,经家庭协商后决定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已方的儿子王某3,过户手续现已办妥。为促进家庭和谐,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丁各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已方给予妹妹丁方伍拾万元人民币作为过户补偿,丙方不作任何补偿。第二条已方、丁方二人今后将共同负责母亲甲方的赡养义务及兄弟丙方的生活起居,其中已方负主要责任。第三条已方承诺每月负担母亲甲方及兄弟丙方的租房费用壹仟元人民币整。第四条如今后经济条件好转情况下,已方承诺给予大嫂荣琴一定经济补偿。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对上述内容均无异议。”
  2018年10月15日,陈金芳以上述赠与包头南路房屋份额导致经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上述对王某3的赠与。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沪0110民初22010号民事判决:一、驳回陈金芳之诉讼请求;二、准王金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王某2支付100,000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2018)沪0110民初22010号案件审理中,王金生于2018年11月3日书写《承诺》:兹有儿子王金生承诺母亲在外租房,房租每月贴一半,如果母亲将来生活不能自理,请人照顾、每月工资贴一半、母亲如需儿子、儿媳来照顾也可以,如母亲将来还有什么要求可和儿子、儿媳协商。落款处有:儿签名王金生、媳签名范招娣,证人签名张新华、程月爱。
  另查,一、陈金芳女婿顾明强作为承租人对外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房屋后由陈金芳居住。2017年6月7日,顾明强与案外人蔡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沟路XXX弄XXX号房屋,月租金为2000元。2018年4月8日,顾明强与案外人鲍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月租为3400元,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2019年3月10日,顾明强与鲍华签订协议约定将租赁期限延续至2020年4月10日,月租金为3500元。
  二、2019年8月12日、13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别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在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市场租赁价格出具了询价结果,月租金价格为3500元左右。
  三、王金生在2019年8月23日的谈话中表示,《家庭协议书》中约定的每月由王金生负担租金1000元是基于当时陈金芳在外租金的一半即2000元的一半。《承诺书》签订前提虽是要求陈金芳撤回(2018)沪0110民初22010号案件的起诉,但是念及母子关系,目前仍同意按照租金的一半补贴。
  四、陈金芳与王金生均确认,王金生支付房租补贴至2018年9月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王金生之子王某3已根据《家庭协议书》取得了包头南路房屋中原陈金芳所享有的产权份额,陈金芳与案外人王某1原居住在包头南路房屋内,王金生结婚之后,陈金芳搬出包头南路房屋居住。根据《家庭协议书》的约定,王金生理应补贴陈金芳在外租房的租金。王金生在审理中亦表示,同意继续按照陈金芳在外租房的租金一半补贴,符合家庭内部约定,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约定,王金生补贴的具体数额应按实结算,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陈金芳每月支付租金为3400元,陈金芳主张该期间内亦按3500元的标准要求被告补偿,本院对于超过实际发生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金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金芳支付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的租金补贴17,1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75元,由陈金芳负担2元,由王金生负担11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孔  玲

书记员:季  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