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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龙与中汇富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俞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金龙,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之洲,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汇富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俞文涛。
  被告:俞文涛,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陈金龙诉被告中汇富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汇富盈公司”)、被告俞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陈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汇富盈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8,4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利息6,293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5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中汇富盈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俞文涛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中汇富盈公司签署《专项资产管理委托投资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中汇富盈公司出借款项68,400元,期限24个月,年化收益率为8.5%,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当月归还全部本息等内容。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中汇富盈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息兑付义务,被告俞文涛作为被告中汇富盈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作诉请如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中汇富盈公司作为咨询服务人及风控管理人,于2017年10月24日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委托投资合同》,约定原告投资68,400元,出借期限24个月,预期收益率8.5%/年,按月支付利息485元,原告认缴资金于2019年10月24日届满,可获得年化收益本息68,885元;等等。嗣后,原告支付68,400元。经查,两被告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案银行账户及相关涉案资产已被冻结、查封。因此,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范围,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普通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金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周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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