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鏖,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丹,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婷,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明霞,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鏖诉被告朱明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按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晨玲
书记员:王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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