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锋,男,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峰,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锋诉被申请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陈钢、蒋颖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弄XXX号XXX室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陈豪杰、陶岱昀、陈钢、蒋颖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陈豪杰、陶岱昀、陈钢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陈钢、蒋颖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三、查封陈钢、蒋颖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四、查封陈豪杰、陶岱昀、陈钢、蒋颖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五、查封陈豪杰、陶岱昀、陈钢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 静
书记员: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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