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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锋与薛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锋,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敫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丽敏,女,1978年1月4日生,蒙古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诉被告薛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孙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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