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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元与郭海军、顾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陈锦元,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海军,男,1965年01月0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顾玉兰,女,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锦元与被申请人郭海军、顾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陈锦元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海军、顾玉兰名下价值963,000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陈锦元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郭海军、顾玉兰的银行存款9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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