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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柏与上海神州华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长柏,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利,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义海,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
  被告:上海神州华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燕,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长柏与被告刘义海、被告上海神州华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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