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阿兴,男,汉族,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琼,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奕多,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明兄,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阿兴诉被告袁明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阿兴的委托代理人宋奕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明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阿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7,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1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认识,2003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500元,被告出具借款单,言明2004年12月底还清。之后,被告一直未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避而不见。2018年7月23日,原告在医院遇见被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表示暂无还款能力,遂重新书写借款单一份,但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一分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袁明兄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朋友认识,2003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500元,被告出具借款单,言明2004年12月底还清。之后,被告一直未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避而不见。2018年7月23日,原告在医院偶遇被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表示暂无还款能力,遂重新书写借款单一份,还款日期为2018年10月份。约定期满后,被告仍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单》两份、身份信息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单》两张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17,5000元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应按承诺的日期还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明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阿兴借款17,500元;
二、被告袁明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阿兴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被告袁明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凌军
书记员:杨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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