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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丽,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新华,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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