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XXX号。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陈隆乾,男,200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法定代理人:袁艳立(系被告陈隆乾母亲),住黑龙江省肇源镇东方红街2委13组84号。
被告:袁艳立,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陈隆乾、袁艳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贾 丹
书记员:瞿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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