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周伟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与益宁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申请人: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XXX号大利嘉城25层。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申请人:陈隆基,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
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陈隆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陈隆基名下合计人民币826,828,731.7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愿为申请人如因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连带赔偿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陈隆基名下合计人民币826,828,731.7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 曙
书记员:陈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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