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雁,男,1961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馨,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秀,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权。
原告陈雁与被告上海豪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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