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负责人:徐振裕,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男。
原告陈雨某与被告汤玉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6年10月25日,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曙光新苑北门口处,驾驶机动车的被告汤玉某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汤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机动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保险。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38,097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2月1日之前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雨某120,000元;
二、被告汤玉某于2019年1月10日之前赔偿原告陈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100元(被告汤玉某已垫付1,100元,尚需实际支付4,000元)。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陈雨某负担;重新鉴定费4,5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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