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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与上海庞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文斌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雪,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庞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斌,总经理。
  被告:周文斌,男,1984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峰,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雪与被告上海庞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文斌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雪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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