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雪,女,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先卓,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闽德,男,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宏杰,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雪诉被告张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先卓、被告张闽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后,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8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于2018年10月15日前归还。双方口头约定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此后,经多次催讨,被告未能还款,故提起诉讼。
被告张闽德辩称,对借款事实有异议,故不同意归还借款。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因在原告提供的借条中没有利息的约定,故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5万元,同年10月15日前归还。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82,500元,支付宝转账交付5万元。之后,因被告未能清偿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表示15万元借款中17,500元系现金交付,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截图、电话录音,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证明,本院确认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成立。但就借款金额,其中132,500元有原告的相应转账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其余17,500元,因被告否认原告已现金交付的主张,且原告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本案原、被告间发生的借款金额为132,500元。因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能清偿借款,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现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就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因被告出具的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双方就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口头约定,故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不予采纳,酌定按年利率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闽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雪借款人民币132,500元;
二、被告张闽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雪以借款人民币13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陈雪负担175元,被告张闽德负担1,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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