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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妹与林小冬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雪妹,女,1952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琪,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鲁圣,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小冬,男,1950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铭,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雪妹诉被告林小冬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雪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雪妹负担。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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