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清,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晓军,男,汉族,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址上海市。
原告陈雪芬与被告杨晓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陈雪芬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上海明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及其附带权益及权利,以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前付清上述转让款。因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原、被告及案外人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备忘录》,约定被告确认欠原告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分红共计1,150万元。被告因资金困难,同意会同复华公司将复华公司开发的座落上海市城北路XXX弄XXX号房屋产权作为抵作归还上述欠款。若该房屋于2016年7月30日前能将产权办理至原告名下,原、被告双方的欠款关系消失;若该房屋在上述期限内无法办理产权,则原、被告欠款关系继续成立,原欠条继续有效,本备忘录失效,本金1,150万元自2015年4月1日起以每月2%结算利息。同日,复华公司与原告及案外人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原告与张某受让复华公司自有的座落于上海市城北路XXX弄XXX号房屋及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为14,885,350元,2015年4月30日前付款1,150万元,销售开盘之日首付清余款。2016年1月30日,复华公司通知原告、张某进行验收交接。同年7月30日前,双方共同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因复华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产过户手续,故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及复华公司发函,要求被告及复华公司向原告履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晓军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150万元及按每月2%利率计算的利息1,127万元。
被告杨晓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号,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号,并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依法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杨晓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 栋
书记员:陈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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