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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莲与李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陈雪莲,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国,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根,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陈雪莲与被告李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陈雪莲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雪莲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雪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4.90元,减半收取计1,907.45元,由原告陈雪莲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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