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雯珺,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凰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
第三人:上海微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新镇人民塘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
原告陈雯珺与被告上海凰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微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督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第三人微督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雯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陈雯珺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龚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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